案例四:
苏某某,某市普通市民。
苏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网络举报向该市纪委反映:2019年 4月19日,自己驾驶摩托车,因未带头盔和驾驶证被交警大队民警王某查处。讯问过程中王某态度极其恶劣,执法简单粗暴,行为就跟一个黑社会一样并且身上带有浓烈的酒气,自己拍下视频和照片希望政府部门能认真调查。
接到举报后,市纪委将问题线索交由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处置。经查,当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二中队“联合查缉组”在查缉时,发现摩托车驾驶人苏某某存在未携带驾驶证和没有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对其作记分和罚款处罚。苏某某以“驾驶证放在另一张车上、摩托车头盔被盗、再记分就记满十二分了”等等理由要求民警对其只罚款不记分,被现场执法民警王某、斯某某严词拒绝后,苏某某心生怨恨,遂捏造事实,编造执法人员酒后出警和态度恶劣等问题进行举报,企图使他人受到处罚。
苏某某故意捏造事实、蓄意报复,其行为已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员”之规定,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苏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