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李某,某县普通市民。
因某工程建设需横穿李某租赁的茶地,李某就此提出不合理的高价赔偿要求。为达获得高价赔偿的目的,李某多次阻扰施工,并于2017年11月起,多次向国家信访局、省、市扫黑办、省、市、县纪委监委举报该县有关部门领导,故意捏造“该县副县长石某在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分文不赔、暴力施工,滥用行政权力、支持工程暴力施工,非法雇佣保安势力,侵犯居民权利’”等不实信息,并在其注册的公众号上发布图文、视频。
经市、县纪委监委认真调查核实,李某反映问题不属实。市纪委监委于2019年4月26日对副县长石某的不实举报进行了澄清。县纪委监委于2019年5月1日将李某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信访举报材料移交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李某因个人诉求未能如愿,挟私泄愤,恶意造遥、中伤、抹黑领导干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2019年7月23日,县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依法对李某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