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徐某,某县卫健局副科级公务员(非党)。
2015年9月以来,徐某因政府届中考核为不能胜任现职,被免去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职务,其认为自己被免职的主要原因是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唐某某同志造成的,遂在唐某某被组织拟提拔为正处级领导职务考察时,通过网络、邮寄材料等方式向省纪委、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检察院等单位举报唐某某行贿受贿、跑官卖官以及乱搞男女关系等问题。经州纪委州监察局调查核实,徐某反映问题均不属实,且存在涉嫌诬告陷害的违纪行为。
经州纪委州监察局批准,指定县纪委县监察局对徐某涉嫌诬告陷害问题开展核查调查。经查,徐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挟私报复,意图使被举报人不被组织提拔并受到查处,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干部考察任用工作,损害了被举报人的声誉,在全州、全县造成了不良影响。2016年2月4日,县监察局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追究徐某的政纪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