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孙某某,某村党员。
孙某某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分别承包了村委会的社房附属设施工程,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项目时发现,围栏未按设计要求刷漆,要求孙某某返工。孙某某认为该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心存不满。为蓄意报复陷害,2017年5月,孙某某故意编造了6份反映该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实施扶贫项目的施工工头每人勒索5000元的举报材料,分别邮寄给省、州、县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要求查处该工作人员。调查过程中,孙某某承认故意编造举报材料的事实。事后孙某某积极认错,当面向该工作人员道歉。
2018年1月9日,该县纪委组成核查组对孙某某涉嫌诬告他人问题进行初步核实。1月22日,报请州纪委批准“同意对孙某某涉嫌诬告他人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同日,根据州纪委批准,县纪委常委会作出对孙某某立案审查的决定。1月24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孙某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月13日,县纪委对举报反映该工作人员不实的问题进行了澄清,还干部清白。